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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卖品粘上条形码公开卖

2013-7-2 22:26:44

 

揭下某超市于洪店销售的强生婴儿牛奶沐浴露的条形码,显露出“非卖品”字样。

  非卖品,意思是不标价不出售的产品。

  但某超市于洪店内销售的一款强生婴儿牛奶沐浴露恰恰就是这种不卖的商品。

  这是为什么呢?

  超市给出了这样的回答:非卖品没有条码,无法确认商品的价格,粘上了条形码然后才卖的。

  调查发现,这种销售非卖品牟利的做法,在行业内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

  非卖品在超市销售


  3月11日下午,沈阳市于洪区黑山路居民张女士到某超市于洪店购物,在二楼化妆品打折柜台购买了两瓶300ml包装的强生婴儿牛奶沐浴露。回家后发现,在瓶体背面的超市条码标签下,隐藏着“非卖品”的字样。“在我家里有很多标有‘非卖品’字样的商品,那些都是在购买了相应的商品后生产厂家回馈消费者的赠品,商场将非卖品明码标价地摆在柜台上销售,很明显是克扣了消费者应得的优惠来赚钱……”张女士心里很不舒服。

  11日下午3时30分,记者在某超市于洪店二楼化妆品柜台商品货架上,根据商场销售员的指引,找到了张女士购买的300ml包装的强生婴儿牛奶沐浴露。包装瓶背面确实有包装瓶一体的喷涂条码,但没有张女士提到的用商场条形码掩盖的“非卖品”字样。

  再次与张女士联系后,记者在超市中间部位的促销岛发现了带有“某超市”字样的条形码价签的强生婴儿牛奶沐浴露,这种原价为13元商品,以9.5元的优惠价在销售。

  揭开条形码的一角,在瓶体上显现出“非卖品”字样,而正常这种300ml包装的强生婴儿牛奶沐浴露在同样的位置应该是厂家的喷涂条形码。

  “非卖品”不贴码没法卖

  拿着撕掉条形码,露出“非卖品”字样的强生婴儿牛奶沐浴露到超市一楼的总服务台,服务编号为E20117的服务人员拿着“非卖品”端详了半天后解释,非卖品的质量和正常商品是完全一样的,可以放心使用。

  询问为什么要用超市的条形码遮盖“非卖品”标识?不让消费者知道自己购买的是“非卖品”?编号E20117服务人员表示,由于“非卖品”没有条形码,不贴条形码无法通过收银台识别机械,无法确认商品的价格,超市只好自己贴上了条形码。这名服务人员还表示,这样的“非卖品”一般只有消费到一定金额后才可以得到的赠品。应该是产品的促销人员摆上柜台销售,与超市没有关系。

  强生公司:暂时不要使用该商品

  昨日上午,记者按着包装瓶上的电话向强生(中国)有限公司进行咨询,一名女性服务人员详细询问商品的生产批号后表示,按着生产批号显示,这瓶“非卖品”并没有超出有效期,但是希望能将这瓶“非卖品”邮寄到上海总部进行检测才能确定该商品的性质,并建议暂时不要使用该商品。记者表示希望得到强生(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当面解释,并留下了电话号码。

  昨日中午12时30分,记者陪同张女士在沈阳和平大街总统大厦13楼与强生(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见面。经过初步鉴定,这瓶300ml包装的强生婴儿牛奶沐浴露“非卖品”是真品,其质量与品质与正常商品相同,是生产厂家给消费者的赠品包装。

  非卖品是否可以进行销售?这名工作人员表示,某超市是其在沈阳地区的大客户,生产厂家会定期在超市搞促销活动,或是把一些赠品当做给超市的返点优惠,而超市如何“处理”赠品,就是商家的事!代理强生产品的是辽宁北方化妆品有限公司,如果有异议可以与他们联系。

  到底谁在销售“非卖品”

  超市的工作人员认为是厂家的促销人员将“非卖品”摆上了柜台销售。

  强生(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的人员表示,自己是生产厂家只是负责将商品批发、派送到商家,销售“非卖品”应该是商家的行为。

  昨日下午4时许,记者与代理强生产品的辽宁北方化妆品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一名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确认,在某超市于洪店确实有该公司的销售柜台,但是关于“非卖品”销售的事,应该由负责强生产品的销售经理吴成娜(音)解释。

  吴成娜经理则对记者表示,这样的事应该由厂家来解释,他们只是销售单位,厂家给啥样的货,他们就卖什么!

  那么,到底是谁在销售“非卖品”呢?

  张女士非常气愤:“我是在某超市购买了这瓶‘非卖品’,推来推去,好像是我在到处找麻烦?我买东西是看着某超市的门面才进去的,现在反而都在推,最起码超市方面应该负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吧!另外,那非卖品上面毕竟贴的是某超市的名字的标签啊!这么弄下去,以后谁还敢到这里来买东西,一点安全保障都没有!”

  揭秘:“非卖品”偷着卖

  曾经是某品牌化妆品辽宁地区代理的李女士表示,商家将生产厂家作为赠与消费者的“非卖品”销售已经不是行业内部的秘密。

  生产厂家在包装上明显地标注“非卖品”就是为了杜绝销售商家的这种行为,商家为了牟利,都是在暗地里销售“非卖品”,这种现象最多的是在美容院,一般商家会将扣留的“非卖品”倒卖给小商家,但是很少敢摆放在大型超市内销售。

  说法:“非卖品”不应销售

  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明春表示,销售“非卖品”是一种欺诈行为,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而且也违背了生产厂家赠与消费者的意识表现。最重要的是“非卖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无论是生产厂家还是销售商家都可以不负责任。

  “非卖品”作为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均以赠送、试用等形式给予消费者,作为厂商回馈或推介产品的方式,不能单独销售或变相销售。

  一些经销商将生产厂家作为赠与消费者的“非卖品”占为己有,在促销期过后,低价甩卖,有的甚至按正常商品价格出售。

  一些“非卖品”由于受到销售时间、使用条件、外形包装等限制,导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均无法达到正常商品的水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商家利用贴条形识别码的方式掩盖了“非卖品”的标识,按着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非卖品”属于缺乏“用于销售”的一些特征,故不属于产品,一旦出现产品质量的问题,生产厂家与销售商家都会以其是“非卖品”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到底是谁在卖非卖品牟利?

  是谁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谁又该为此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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